(2016)鄂010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青与许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许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77号原告:张青,女,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李星,系湖北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菱,女,1974年11月21日出,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与被告许菱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青负担。审判员 王 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瞿桂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