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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25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04

案件名称

周成福与周一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福,周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2512-2号申请执行人周成福,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周一华,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周成福与周一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116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成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延期履行协议,且履行期限超过六个月,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周成福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25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成福发现被执行人周一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