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周朝阳与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阳,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59号原告周朝阳,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大伟,重庆渝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6961。法定代表人谭淑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阳诉被告重庆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朝阳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朝阳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朝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