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3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申请人阿亚拉贡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阿亚拉贡,额尔登木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申 请 执 行 人 包 头 市 下 岗 失 业 人 员 小 额 贷 款 担 保 中 心 与 被 申 请 人 阿 亚 拉 贡 等 追 偿 权 纠 纷 一 案 执 行 裁 定 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22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卫华,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彪。委托代理人杨艳。被执行人阿亚拉贡,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执行人额尔登木图,蒙古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方证执字第133号执行公证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额尔登木图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额尔登木图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倪彦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仲玮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