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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孙玉传与孙强、孙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传,孙强,孙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858号原告:孙玉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岩,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强,男,汉族。被告:孙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传与被告孙强、被告孙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传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玉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玉传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晓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