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1545号原告: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许淑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梦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