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吴某某与刘某萍,刘某新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刘某萍,刘某新,刘某敏,刘某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87号原告刘某某,男,193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吴某某,女,193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某萍,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刘某新,男,年籍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某敏,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某学,女,年籍不详,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吴某某诉被告刘某萍、刘某新、刘某敏、刘某学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福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