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雷连印与徐腾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连印,徐腾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雷连印,男,汉族,村民。被告徐腾腾,又名徐腾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连印诉被告徐腾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连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连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连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辉审 判 员 时 斌人民陪审员 李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记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