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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季玉芝与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玉芝,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145号原告季玉芝。委托代理人周雪森,江苏润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住东海县房山镇政府驻地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玉中,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玉芝与被告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玉芝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季玉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玉芝撤回对被告东海县房山高级中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季玉芝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敏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