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考尊、吴丽琼等合同借款纠纷一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考尊、吴丽琼、刘又林、刘琼英、刘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考尊、吴丽琼、刘又林、刘琼英、刘守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赤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93万元,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丽琼所有位于赤壁市蒲圻办事处沿河大道的房屋,房产权证为赤A0024**号房屋一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