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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深圳美微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与郑甜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美微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郑甜华,王济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142号申请人深圳美微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斌,总经理。委托代理王济明,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甜华委托代理人苏戚萍,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申请人深圳美微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微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3815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美微公司申请称,一、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表现如下:1、本案违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郑甜华于2015年11月13日在没有办理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就以生病为由再也没有来公司上班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大项第(二)小项第14点、第16点约定:郑甜华有下列情形的,美微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郑甜华未按公司规定请假、休假,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应按自动离职处理。郑甜华在仲裁时提交的录音证据、病历上也明确显示了2015年l1月20日在医院看病,没有在美微公司上班,因而其主张2015年11月20日美微公司在现场谈话时无理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编造事实。郑甜华2015年11月13日离职后,美微公司多次电话、短信通知其来公司办理请假、休假的手续及说明未出勤原因,郑甜华不予理睬,完全无组织无纪律,想走就走,这样如何让公司去管理所有的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难道是形同虚设吗?为此,美微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郑甜华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两个地址(身份证地址及经常居住地)邮寄了各一份《催促提交申请病假所需资料及未出勤原因》的通知,通知其来美微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及说明未出勤的原因,郑甜华拒收。后美微公司又于2015年12月14日向郑甜华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两个地址(身份证地址及经常居住地)邮寄了各一份《催促上班通知书》,通知其来公司上班,郑甜华又拒收。又于2015年12月18日向郑甜华在劳动合同中填写的两个地址(身份证地址及经常居住地)邮寄了各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因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郑甜华又拒收。因美微公司履行了相关程序的全部通知义务,尽到了应尽的法定职责。上述有中国邮政的邮寄证据等证明,己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以上事实足以证明郑甜华的离职原因就是其于2015年11月13日自动离职。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严重错误。2、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9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本案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郑甜华离职的原因是其从2015年11月13日在没有办理病假手续的情况下自动离职。但是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第二项仲裁内容支持了相关的补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1、美微公司已向郑甜华足额支付了2015年11月份正常出勤12天的工资。南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中第一项仲裁内容支持了2015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的工资差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计算也错误,应当依照郑甜华上个月正常出勤的实发工资来计算,即5000元扣除税费、社会保险等费用外的工资。2、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二大项第(二)小项第14点、第16点约定:“郑甜华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或未按公司规定请假、休假或请假、休假后逾期不返岗超过3天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郑甜华在没有给予美微公司任何通知及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前提下,于2015年11月13日离职之后再也没有上班,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因此,郑甜华属自动离职,美微公司也有权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仲裁裁决认定美微公司提供的《催促提交申请病假所需资料及未出勤原因》、《催促上班通知书》退件及存根为单方制作且未能证明上述证据已送达郑甜华,这是严重错误的。在郑甜华旷工期间,一直拒不来公司办理请假手续,也不来公司上班,美微公司只能将相关通知邮寄给郑甜华。况且美微公司提交的中国邮政的邮件退件及存根均为强有力的证据,不可能事后能制作出来,完全具有法律效力,且美微公司依照郑甜华在劳动合同中写的地址邮寄也合理合法,依法送达了郑甜华,其拒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撤销该裁决。被申请人郑甜华答辩称认可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微公司与郑甜华双方均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原因,仲裁裁决视为由美微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裁决美微公司支付郑甜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美微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郑甜华提交医院证明证实其于2015年11月1日至12月1日住院治疗,仲裁计算以及裁决美微公司应当支付郑甜华2015年11月1日至20日的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美微公司以此为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3815号仲裁裁决,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深圳美微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美微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美微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何  万  阳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XX晶(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