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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271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贺某甲,务工。原告李某诉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金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贺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12月中旬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双方于2009年1月15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2009年2月1日在云梦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儿子贺某乙。婚后原告长期在深圳打工,被告与其父一直在东北打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加之被告兄弟二人结婚后都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4年春大闹一场后去深圳打工,春节前回家时,被告及家人又与原告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后便外出打工,此后一直没有回被告家,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贺某甲离婚;婚生子贺某乙由被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李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婚姻登记处档案信息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三、中国邮政银行的存单2份,拟证明原、被告有共同存款50000元。证据四、证人邱某出庭作证:2015年正月十五,被告及家人到原告娘家接原告回家,两家发生纠纷,当时没有把原告接回去,之后,原告到外地打工去了。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贺某甲辩称:1、我们两地分居是暂时的,每年春节期间都在一起;2、孩子由被告一方抚养,我觉得不合理;3、分割共同财产50000元不同意,以我的名义存的50000元,已被我自己和儿子上学用得所剩无已,其余的钱都被原告保管着;4、我们的家庭还是和谐的,我不同意离婚,想维系婚姻,因为孩子还小,不想让孩子在单亲家庭长大。被告贺某甲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人高某出庭作证:我是被告的母亲,2015年正月十五,我们去接原告回家,我也不知道原告为什么不回去?之后,原告就一直没有回我们家生活。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庭审质证,被告贺某甲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没有异议,原告李某对被告贺某甲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贺某甲对原告李某提交的证据四有异议,认为证人邱某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本院认为证人邱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15日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2月1日在云梦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贺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2015年正月十五,原、被告因家庭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双方没有进行有效沟通,被告及家人多次接原告回家,原告没有回去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李某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贺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依法予以保护。在婚后的大家庭生活中,两代人之间,包括夫妻之间难免会磕磕碰碰产生矛盾,夫妻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相互理解,携手经营好家庭。原告李某请求判决离婚,庭审时被告贺某甲未予同意,且原告李某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金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小芳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