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某某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24民初194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某某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某。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西安某某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安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西安某某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在被告公司干活,被告开始给我发一部分工钱,从2015年11月后不再给我钱,我所干的工程经结算被告下欠我7.7万元的工钱(有录音为证),我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有结果,我申请县仲裁委解决,仲裁委下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无奈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时给付拖欠我的劳动报酬7.7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某某装修装饰有限公司辩称,我确实欠原告7.7万元,是大概数字,我没有具体的进行结算,由于原告给我们所干的工程有质量问题,而且把工停了,我把原告叫到当场让他从新修复一下,原告都不干,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还让我赔偿损失,如果原告把质量问题解决了我就给他下欠的钱。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领人于2015年3月开始在被告公司干活,双方签有协议,在干活的过程中,被告按协议分次给原告已付工钱20万元左右,到2015年11月之后再未给原告付工钱,下欠7.7万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以工程质量有问题拒付,原告于2016年1月2日申请周至县劳动仲裁委解决,周至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以周人社仲不字(2016)第1号裁决书以原告所提供材料不全,事实不清,且未提供证据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下欠的7.7万元工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干活,被告理应按时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承认拖欠原告7.7万元属实,却以工程质量有问题拒付下欠工程款。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其主张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西安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劳动报酬7.7万元。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其余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薇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