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3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魏广莉与葛子会、童忠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广莉,葛子会,童忠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398-1号申请执行人:魏广莉,女,汉族,1961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葛子会,女,汉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童忠肥,男,汉族,1959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广莉与被执行人葛子会、童忠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