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虞仕华、王兴芝金融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虞仕华,王兴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负责人:刘守平,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虞仕华,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兴芝,女,汉族,生于1963年11月5日,住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虞仕华、王兴芝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虞仕华、王兴芝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玉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