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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郭学武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893号罪犯郭学武,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7)河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学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7年12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5月7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郭学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学武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郭学武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学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学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