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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刘爱英与程丕七、秦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爱英,程丕七,秦小玲,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执36号申请执行人刘爱英,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被执行人程丕七,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执行人秦小玲,女,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夏邑县。被执行人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被执行人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产业集聚区。刘爱英与程丕七、秦小玲、河南琪瑞食品有限公司、夏邑县中州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夏邑县,为了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由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李云山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