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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于洪波与谢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波,谢海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786号原告于洪波。被告谢海明,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波诉被告谢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洪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剩余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于洪波。审 判 员  王学明人民陪审员  杜秀华人民陪审员  张亚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传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