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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海健与黄利雄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健,黄利雄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2民初355号原告:张海健,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黄利雄,男,汉族,1972年12月11日出生,住揭阳市空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健与被告黄利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4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荣明代理审判员  林民扬人民陪审员  陈君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德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