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智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572号罪犯张智,男,汉族,高中文化,1957年3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5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2年4月3日、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2)、(2013)宁刑执字第2660号、第56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智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张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智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罚金履行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四日(刑期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