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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前与被告西安中登物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西安中登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1802号原告陈某某,男,201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茹梅,女,无业,住址同上,系原告之母。法定代理人陈波,男,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被告西安中登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1号文景大厦21层,注册号610132100013695。法定代表人徐秀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西安中登物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41元,退还原告41元。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仲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