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鹤岗市济世堂医药连锁零售有限公司与王洪忠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岗市济世堂医药连锁零售有限公司,王洪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民终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济世堂医药连锁零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丽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书龙,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忠,男。委托代理人苏仲龙,男。上诉人鹤岗市济世堂医药连锁零售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鹤岗市济世堂医药连锁零售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上诉人鹤岗市济世堂医药连锁零售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重审 判 员 顾立宏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