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冯某1与冯某2、冯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1,冯某2,冯某3,冯某4,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63号原告冯某1(又名冯涛),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住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奎道,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光辉,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某2,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住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淼,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冯某3,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住睢阳区。第三人冯某4,男,193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第三人王某,女,193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第三人冯某4之妻。原告冯某1诉被告冯某2、冯某3,第三人冯某4、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