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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234号原告:沈某某,女,1989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周某某,男,1990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