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芦某某与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某某,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267号原告芦某某,男,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胜利街,居民。被告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背镇侯家村。法定代表人徐文斌,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学军,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渭南市新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芦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