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焦福海与焦三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福海,焦三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89号申请人焦福海,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三县,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法院作出的(2013)绛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三县在你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三县在你行的存款1828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