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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焦福海与焦三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福海,焦三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绛法执字第89号申请人焦福海,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三县,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绛县法院作出的(2013)绛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三县在你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三县在你行的存款18286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