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肖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182号原告肖某甲。被告张某。原告肖某甲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某甲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肖某乙。由于婚前接触时间短,互相不够了解,导致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矛盾重重。两人平时均在外地打工,相互少有联系,逢年过节在一起也是常发生吵闹。2015年12月9日,张某又为一点小事与肖某甲大吵大闹,最后割脉自杀,因为抢救及时,才没有出大问题。张某的行为让肖某甲一直处于恐慌中,时刻担心张某做出更恶劣的事来。现在肖某甲感到彻底绝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肖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云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体的证明1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张某辩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如肖某甲所述。双方发生争吵是事实,每次都是为一些小事,相互之间不能容忍。发生矛盾后肖某甲总要张某迁就他,并且说自己不会哄别人。张某自己也觉得与肖某甲在一起没有幸福感,但为了孩子,还是想挽救双方的婚姻。张某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张某对肖某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肖某甲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肖某甲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肖某甲、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肖某乙。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聚少离多。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肖某甲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肖某甲、张某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导致夫妻之间聚少离多,矛盾的根源也只是家庭琐事,这就更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鼓励帮助。不能因为发生矛盾就互相埋怨指责,只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误解和隔阂才能真正消除,不能将发生家庭矛盾的责任归咎于其中一方。肖某甲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肖某甲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肖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文奇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