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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湖南金土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肖建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金土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肖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土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141号城南郡公寓AB栋门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建香,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土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建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商品买卖合同》及四份合同附件解除备案登记手续,负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72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5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土地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建香办理的《商品买卖合同》及四份合同附件备案登记手续。二、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肖建香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27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建香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