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志庆与刘军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庆,刘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229号原告:李志庆。委托代理人:黑保奎。委托代理人:马玉青。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庆诉被告刘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庆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志庆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