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2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漠河绿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漠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漠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漠河绿海物业有限公司,刘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3民初108号原告漠河绿海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爱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哲,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漠河绿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漠河绿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漠河绿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漠河绿海物业有限公司25.00元。审判员 刘景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