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贾宜东与王永臣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宜东,王永臣,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财保56号申请人贾宜东,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申请人王永臣,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申请人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受理申请人贾宜东与被申请人王永臣、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贾宜东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登记在郝坤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李京春名下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济南铭钛润滑油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贾宜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乐陵市万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贾宜东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