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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主法与慈溪市振惠转向器后视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主法,慈溪市振惠转向器后视镜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138号原告:王主法。委托代理人:林良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振惠转向器后视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金溪路180号。法定代表人:裘尧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柳风,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主法诉被告慈溪市振惠转向器后视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明确表示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马美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