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张波与李伟、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物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第1736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东明新城。被执行人李伟,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延吉市东明新城。被执行人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北山街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柴芳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波与被执行人李伟、延吉市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9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965号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