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滨州市博兴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青青、卞振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博兴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青青,卞振强,山东省博兴县金盛泰板业有限公司,山东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蓝天板业有限公司,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王连刚,魏玉芹,王连光,王金芳,王连勤,刘树荣,王连梅,王亦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博兴县永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勇军。被执行人韩青青,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卞振强,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金盛泰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刚。被执行人山东鑫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连勤。被执行人山东蓝天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王连刚。被执行人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博兴县龙升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梅。被执行人王连刚,男,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魏玉芹,女,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连光,男,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金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连勤,男,196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刘树荣,女,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连梅,女,195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亦津,男,194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99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384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忠审判员 郝同友审判员 孙兆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