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刑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某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刑终28号原公诉机关罗定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女,1962年7月14日出生,广东省罗定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罗定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家奕,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刘某的归案方式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刘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刘某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罗定市人民法院(2015)云罗法刑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伟扬代理审判员 罗 杰代理审判员 杨魏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靖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