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吴瑞林与庞树增、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东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瑞林,庞树增,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东西陈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3209号申请执行人吴瑞林。被执行人庞树增。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东西陈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长宝,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吴瑞林与被执行人庞树增、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东西陈庄村民委员会相邻采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7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3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