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1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樊爽驰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057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05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樊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系××××大学××××××学院学生。因本案于2016年1月25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拘留,同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4月1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璐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樊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本市白云区机场高速公路太成入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提取樊的静脉血进行检验,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0.4mg/100ml。认为被告人樊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被告人樊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暂扣于本院的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江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