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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赵海波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波,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4197号原告赵海波,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9号。负责人施俊,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波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江北五江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波于2016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赵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海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波负担。审判员  魏贤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