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禤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307号原告:禤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何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禤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禤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禤某负担。审判员 梁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肇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