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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禤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禤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3民初307号原告:禤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何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禤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禤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禤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禤某负担。审判员  梁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肇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