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4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法功与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法功,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刘法功,农民。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坊安街办前曹村。负责人刘维新,该村村主任。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法功与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5)坊黄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坊安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蕾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健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