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白治湖与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治湖,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治湖,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中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邴京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内蒙古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治湖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坝农商银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天闻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李秀娥主审,与审判员陈志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治湖,被上诉人陕坝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国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治湖因被告陕坝农商银行前身原杭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1992年将其辞退争议事项,于2014年6月17日向杭锦后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杭锦后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白治湖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于同日作出杭劳人仲不字(201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原告白治湖。白治湖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陕坝农商银行恢复公职,补发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福利和各项损失8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施行后,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应适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白治湖主张被告陕坝农商银行前身原杭锦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1992年将其辞退,并停止发放工资,原告白治湖应从此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至原告白治湖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且原告白治湖并无证据证实存在仲裁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白治湖要求被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公职,补发工资及住房公积金、福利和各项损失8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白治湖负担。上诉人白治湖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白治湖不能申请仲裁的原因是被上诉人陕坝农商银行将其停职时无任何书面文书,1992年只是口头将上诉人白治湖停职,经上诉人白治湖多年来找单位协调并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不存在申请仲裁时效已过的问题。被上诉人陕坝农商银行答辩称,1、本案上诉人白治湖是在2014年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已超诉讼时效;2、本案均发生在1992年,从1992年至2014、2015年提起主张的时均已超过最长的时效,实体权利得不到保护;3、上诉人白治湖关于恢复公职、缴纳住房公积金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陕坝农商银行于1992年将上诉人白治湖辞退,2014年6月17日上诉人白治湖向杭锦后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诉人白治湖上诉称,不能申请仲裁的原因是被上诉人陕坝农商银行将其停职时无任何书面文书,1992年只是口头将上诉人白治湖停职,经上诉人白治湖多年来找单位协调并上访无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不存在申请仲裁时效已过的问题,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据此上诉人白治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白治湖的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白治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贺天闻审判员 李秀娥审判员 陈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易鑫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