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0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陈某女与陈某男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01民初67号原告陈某女,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文显,儋州市为民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某女诉被告陈某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会兵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陈某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女负担。审 判 员 张会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比武;(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问题;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