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03执5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党萌与被执行人南阳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萌,南阳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3执500-1号申请执行人党萌,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9日。被执行人南阳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婷婷,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党萌与南阳豪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30日作出宛龙劳人仲裁字(2016)第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认为本案有不予执行的情形,并提供了证据。经审查,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第2号仲裁书于2016年2月3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8日在仲裁书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起诉。该仲裁裁决书未生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卧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第2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渠 涛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徐亚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