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8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博与谷廷凯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8357号谷廷凯与田沁阳、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北京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3)一中民终字第11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房屋产权登记到名下。执行员 王金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晓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