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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3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户籍地湖北省某市,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l2月14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害单位某电机(蛇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现变更为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某大厦南座一楼商铺6栋1-11。被告人赵某甲于1999年4月入职某公司,先后担任该公司流水线工人、公司文员及诱电体事业部技术员,并兼任某公司工会诱电体事业部分工会财务,负责管理该分工会的资金账户。2003年7月11日,赵某甲私自将上述分工会资金账户上的人民币67700元取出并占为己有。之后,赵某甲在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离开某公司。某公司发现公司款项被侵占后于2004年1月报警。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到深圳蛇口港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上缴人民币67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时并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工会经费收支决算表,财务单据,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关于与赵某甲工作期间的经过报告,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银行开户资料,扣押清单,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工商查询资料,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证人何某、赵某乙的证言,被害单位委托人刘某东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并将被侵占款项缴回,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认为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亦可达到惩戒的目的,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7700元依法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淦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