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吴叶昌诉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扣车行为违法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叶昌,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初70号起诉人吴叶昌。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510122-2。法定代表人柳辉,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威,辽宁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叶昌诉被告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扣车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被告变更行政行为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叶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叶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