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欧孔玉与安徽兴桦合成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孔玉,安徽兴桦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851号申请执行人欧孔玉,女,1985年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安徽兴桦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华,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萧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兴桦合成革有限公司所有的安装在萧县清水罐、塔顶水罐、DMF罐各一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兴桦合成革有限公司所有的安装在萧县清水罐、塔顶水罐、DMF罐各一个。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鸿志审判员  周成成审判员  谢长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玉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