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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施某甲、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施某甲,王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民初131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吴瑞娟。被告施某甲。被告王某某,系被告施某甲母亲。委托代理人:施某乙。原告施某某诉被告施某甲、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瑞娟,被告施某甲,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施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某诉称,拆迁房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肖家营村水塔街11巷3号,确认面积186.70平方米,院内有北屋五间(分割为南北4小间房屋加一中庭)东厢房两间及院落一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原告祖父施勤堂。原告祖父于2000年11月去世,原告父亲于2006年4月去世,原告于2010年11月起诉分割上述房产,最终确认被拆迁房屋中北房三间(西房两间,中厅一间)归原告所有,院落一处归原告和王某某共同所有。被告施某甲系原告大叔,被告王某某系原告祖母,被告王某某委托施某甲于2013年6月26日同普金利公司、旭远祥华公司签订《肖家营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协议书》并领取房屋评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用、过渡费等补偿费用共计111215元,并于2015年5月又一次领取今年上半年的过渡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并非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领取房屋补偿款及过渡费等补偿费用,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权利,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给原告60107.5元(房屋评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55607.5元加上2015年上半年过渡费4500元)。被告施某甲辩称,我父亲的房产证,我代理我母亲领取拆迁费、过渡费属于正常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权益。被告王某某辩称,拆迁费、过渡费的钱数不正确,上面的上下水、洗澡间、石棉瓦棚、8cm柿树等都是父母亲亲自安装和种植的,他不应该分割,动迁奖金3万元是我母亲的,原告不应该平分。我的住址一直是水塔街居住,原告从未在水塔街居住,所以拆迁安置费不应给原告。经审理查明,原告施某某母亲吴瑞娟与原告父亲施春峰于1987年2月结婚,2000年5月15日,经双方调解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位于赵陵铺肖家营村私房七间归施春峰所有。该房屋系原告施某某爷爷施勤堂于1995年分家时,分单中载明分给施春峰所有的。施勤堂于2000年去世,施春峰于2006年去世。施春峰去世后,其继承人为原告施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原告施某某曾诉至桥东法院要求分割其父亲遗产,经一审、二审及再审,最终确定位于石家庄市肖家营村水塔街11巷3号房屋中的:北房二间(西方二间、中庭一间)归原告施某某所有,北房二间(东房二间)、东厢房二间归被告王某某所有,院落一处归原被告共同共有。拆迁费用结算单显示房屋拆迁获得各项赔偿共计111215元,过渡费按照1500元每月计发30个月。2015年10月29日,被告王某某给被告施某甲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施某甲代其领取房屋评估装修、附属物补偿及过渡费等款项。2015年5月7日,被告施某甲收到肖家营村给付19-24月的过渡费9000元。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委托书、过渡费收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物权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物产生的收益有权所有。经法院判决,已将本案中涉及拆迁的房屋石家庄市肖家营村水塔街11巷3号房屋为原告施某某及被告王某某所有,其中:北房二间(西方二间、中庭一间)归原告施某某所有,北房二间(东房二间)、东厢房二间归被告王某某所有,院落一处归原被告共同共有。因房屋拆迁所获得的赔偿,也应为二人共同所有,该房屋拆迁后共计获得赔偿111215元及过渡费9000元,二人应均分。被告王某某委托被告施某甲将赔偿款111215元及过渡费9000元领走。故被告王某某应将原告施某某所得部分归还。原告施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及施某甲返还赔偿款55607.5元及2015年上半年过渡费45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返还原告施某某房屋评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55607.5元及2015年上半年过渡费4500元。案件受理费130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那日预交上诉费1303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健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人民陪审员  冀新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晔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