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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2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卓贵灼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贵灼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201号罪犯卓贵灼,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5日作出(2001)榕刑初字第3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卓贵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7日作出(2002)闽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36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3日以(2007)榕刑执字第43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09年11月5日以(2009)榕刑执字第74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2年1月18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3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4年6月11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309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卓贵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贵灼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卓贵灼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卓贵灼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贵灼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