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杨红军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706号罪犯杨红军,男,汉族,初中文化,1967年6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东台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东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8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红军与同案被告人未退出赃款赃物折价人民币二十七万三千四百三十四元五角(其中杨红军在二十七万三千四百三十四元五角范围内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6月24日、2013年6月25日、2015年1月5日作出(2011)、(2013)、(2014)宁刑执字第2902号、第3115号、第845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6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杨红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罪犯杨红军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红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且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红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